酒店如何利用“营改增”机会降低成本

来源:meadin    2016-05-05

2016年3月23日,由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“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”(财税【2016】36号文件),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,房地产业、建筑业、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试行范围,该文件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财税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,为中国经济深化结构性改革提供助力,增强活力。

处于转型升级之中的酒店行业,面对营改增新政实施,我们将如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,寻找机会降低酒店成本?

加强学习,吃透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

4月12日,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吹风会上表示,据测算,本次营改增的全面试行,全年将减税超过5000亿元。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专题会上也说,营改增的试行要确保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。政府的表态进一步说明了企业是这次营改增试行改革的真正收益体,我们必须加强学习,对财税陆续出台的营改增政策文件吃透、消化、理解,在酒店日常经营管理中灵活运用,最大限度降低酒店成本。

增值税概念

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,在提供有偿服务、商品等流转过程中产生增值的部分作为计算依据的一种税种,为了方便说明问题,例简便纳税公式如下:

应缴增值税=酒店产生的销售额*6%—为经营而购进的原物料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(进项税发票)

增值税税制下,纳税人分为二种: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

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:酒店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,适用增值税税率6%

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资格:酒店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,适用增值税税率3%

增值税税制下,发票分为二种: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

增值税专用发票:只能开给一般纳税人,只有住宿费用、会务费可开具该类发票,税额能抵扣。

增值税普通发票:可开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,开票项目除住宿费和会务费,税额不得抵扣。

营改增本质

通过以上概念得知,营业税税制下酒店以全部销售额作为纳税计算依据,而增值税税制下酒店只对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纳税计算依据,增值税税制避免了酒店重复纳税,因此,营改增的本质就是要确定增值额,它是纳税的计算依据,酒店在销售额相对固定的情况下,购进原物料所支付的税款(进项税额)越多,增值额就越小,纳税也少;反之,增值额就大,纳税也多。所以,怎样在购进原物料时让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变得尤为重要。

进项税发票的取得

由于购进原物料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直接能抵扣酒店销项税额,在酒店日常经营过程中,从食品原材料、调味料、酒水饮料、酒店用品用具、印刷品、办公用品、清洁用品、布草采购与洗涤、能耗、经营租赁等业务发生,理论上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,但在实际业务发生过程中,与我们开展合作的供应商中有许多小规模纳税人,他们提供的只有增值税普通发票,对购进一方的酒店而言丧失了抵扣销项税的机会,因此,酒店应事先对现有合作的供应商进行重新梳理,优先考虑一般纳税人供应商,对于长期以来合作良好的小规模纳税人酒店应采取二种政策,第一,因供应商提供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酒店无法抵扣进项税额,无形之中增加了酒店原物料和税务成本,如需进一步合作,供应商应在原先供货的价格上下降3-10%优惠幅度(根据提供货品税率而定);第二,在原先供货的价格不变基础上让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如供应商不予配合,酒店应寻找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予以替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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